关于不扩散核武器问题的工作文件

2007-05-09 00:00

 

一、防止核武器扩散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二、防止核武器扩散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目标的有效和必要步骤。国际社会为防止核武器扩散所做的努力,是国际核裁军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应致力于建设一个互信、互利、平等、合作的全球安全环境,保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普遍安全,从而消除一些国家获取、发展或保留核武器的动因。

四、为实现防止核武器扩散的目标,应加强各国平等对话和相关国际合作,发展和完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

五、应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与外交手段和平解决核武器扩散的关切,制裁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更不应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鼓励有关国家在现有努力基础上,继续通过对话和谈判探讨妥善解决有关地区热点核问题的有效办法。

六、应摒弃在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的做法。确保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任何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努力,都应遵循多边主义原则,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应充分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作用。

七、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相互促进。应在确保防止核武器扩散目标的前提下,保障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核扩散活动。任何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均应有助于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原则和有效性。

八、应不遗余力地巩固和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的基石地位,维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严格遵守和忠实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各项义务。

九、《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一环。敦促尚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根据条约的规定将其全部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十、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是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应努力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

十一、各国应切实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5402004)号决议,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以妥善解决非国家行为者非法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问题。

十二、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核出口控制机制,支持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在此方面的努力。

十三、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核安全,防范和打击核恐怖主义,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