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九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中国代表团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的工作文件

2012-05-01 22:00

 

  一、防止核武器扩散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有效和必要步骤,对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需国际社会共同努力。

  二、应标本兼顾、综合治理,消除核扩散及核恐怖主义根源。各国应奉行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致力于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安全环境,通过互利共赢实现各国普遍安全,从而消除冲突和动荡根源。

  三、应摒弃在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上的实用主义和双重标准做法。坚持多边主义,充分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作用,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

  四、应在现有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与外交手段和平解决核武器扩散的关切,制裁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应避免寻求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鼓励继续通过对话和协商等有效方式解决地区核热点问题。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是解决有关核扩散热点问题的必要前提。

  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一环。尚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应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根据条约规定将全部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六、应不断巩固和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的基石地位,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条约有关条款得到切实严格的遵守。

  七、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是维护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应努力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和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

  八、各国应加强核设施和核材料的安全保护,打击核恐怖主义,完善出口控制体系,积极开展核安全国际合作,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该领域发挥中心作用,提升全球核安全水平。

  九、各国应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540号和第1887号决议,在现有国际法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解决非国家行为者非法贩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相关材料的问题。

  十、防止核武器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应相互促进。任何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措施,都不应妨碍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谨防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核扩散活动。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均应有助于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