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九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中国代表团关于无核安保问题的工作文件

2012-05-01 22:00

 

  一、在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之前,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安全保证,有助于加强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不把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不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瞄准任何国家。

  三、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并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裁军谈判会议应尽早就达成一项无核武器国家安全保证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