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十届缔约国会议“资产追回”议题下的发言

2023-12-20 19:29

主席先生:

促进和便利资产返还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公约》第五章明确要求缔约国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助。中国高度重视履行《公约》规定,一贯积极倡导、全力推动腐败资产返还。

一是筑牢“防波堤”,严防赃款流动。中国强化反洗钱监管打击力度,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确定为犯罪,将通过地下钱庄“支付结算”行为确定为洗钱,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市场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制度。

二是紧盯“风险点”,形成打击合力。针对涉嫌转移贪污受贿款项的洗钱犯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人民银行多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关系。同时制定《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4)》,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三年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

三是拒做“避风港”,强化国际合作。中国广泛与外国缔结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等,在人员和资金上支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亚太反洗钱组织(APG)工作,与有关国家建立查找、冻结、返还赃款的合作机制,运用刑事司法协助、民事诉讼等方式开展个案合作。

腐败资产的跨境流动严重损害资产流出国利益,严重冲击国际金融秩序。但令人遗憾的是,《公约》开放签署已二十周年,腐败资产返还仍是反腐败国际合作“洼地”。各国法律对相关法律程序、证据标准规定各异,对推进腐败资产返还构成制度性障碍。一些腐败资产流入国缺乏返还资产意愿,甘于沦为腐败资产的避罪港。这与《公约》原则规定背道而驰,应予尽快解决。

展望下阶段腐败资产返还合作,中方认为,保持言行一致是第一要务。各方特别是腐败资产流入国,要切实落实领导人关于腐败资产返还的承诺,最大限度展现并实践返还诚意,全力执行资产流出国提出的执法司法合作请求,真正做到依法履约,不能口惠而实不至。尊重各国主权是必要保障。各方要保障流出国对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权,优先将腐败资产返还流出国、原合法所有人和赔偿被害人,不能为资产返还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完善合作机制是长效方案。各方要着眼长远,广泛推进缔结双多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资产返还协定,充分运用全球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多边公约等平台,机制化便利和促进资产返还。

同时,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决定草案涉及就资产追回与返还问题举行一次缔约国特别会议,作为落实反腐败特别联大政治宣言的重要举措。中方认为,这充分展现出各方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对推进腐败资产返还的迫切愿望。希望各方以此为契机真正搭建起可以有效联结资产流出国和流入国的合作桥梁,为实现腐败资产的高效返还建章立制,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反腐败治理秩序。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