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团长唐国强大使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上发言

2006年10月9日 维也纳
2006-10-10 00:00

  2006年10月9日至18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TOC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中国代表团团长、驻维也纳联合国代表唐国强大使在开幕式上发言,全文如下:

  当今国际社会正面临着严峻形势,恐怖主义、腐败、洗钱等犯罪日前猖獗,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和平、安全与持续发展。中国政府认为,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是国际社会共同的需要,也是各国共同的责任。TOC公约在此方面确立了一个国际法律规范,我们高兴地看到,目前公约已经有126个缔约国,但这还不够,我们呼吁和欢迎更多国家尽早加入这支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坚定队伍。

  中国作为最早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一直积极、认真、全面地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方面采取必要措施,完善国内立法、加强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等。

  一方面,中国不断加强国内立法与公约的有效融合与衔接。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从原来的四项扩大为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此外《反洗钱法》草案也已出台,立法机关也正在加紧审议工作,有望尽早得到通过。

  另一方面,中国重视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与各国开展各种形式的司法合作,包括个案合作、缔结条约、举办或参加有关研讨会等等。迄今为止,中国已与26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0个国家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开展双边合作的国家涉及世界五大洲百余国家,开展合作的领域广泛且有一定成效。TOC公约以及中国缔结的这些双边条约为中国的打击跨国犯罪工作编织了严密的法律网络。同时,中国也非常重视通过支持、配合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参与履约有关的工作,如对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制订的调查问卷,中国政府认真组织填写,今年上半年再次按时提交到联合国。

  各国都清醒地认识到,要有效打击各种跨国有组织犯罪仅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国家之间的合作至关重要。这也是TOC公约得以诞生的主要原因和能够发挥作用的主要方面。遗憾的是,由于政治、社会、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合作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障碍。例如,有些国家不接受以TOC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基础,但对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又态度消极,致使有关合作严重受阻,使一些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乃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严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正义无法得到伸张,使受害国家的损失无法得到挽救,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和补偿。当然,TOC公约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

  对此,我们认为,各国应在“平等、互利、平等、协作”的基础上,秉承打击犯罪的正义精神,认真履行各自所承担的条约义务,通过真诚互利的国际合作,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将犯罪所得返还给包括国家、受害人在内的合法所有人。在此方面,中国的态度始终是开放的,信念始终是坚定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是兼备的。中国政府愿为促进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做出应有的贡献。(完)